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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542023-10-01 14:05:38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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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抢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本罪设专条作了规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作出修改,将“多次抢夺”增加规定为成罪条件。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仅限于有形的、作为动产的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所抢夺的对象是《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特定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公文、证件、印章等,虽然作案的手段是相同的,但因犯罪目的、动机、对象、客体的不同,所以犯罪性质也不相同,应以特定罪名论处,而不能认定构成抢夺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强行夺取他人控制之下的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公然夺取财物,但不对人身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抢夺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数额较大”,根据2013年11月11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抢夺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具体标准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自定,具备《办理抢夺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的,按照第1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多次抢夺”,一般指2年内抢夺3次以上。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认定抢夺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罪是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的。因此,对于抢夺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如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食物等行为,不能以抢夺罪论处。

此外,抢夺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此目的,也不构成本罪。比如,债权人为抵债而夺取债务人财物的行为,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行为,属于民事财产纠纷,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2.把握在被害人有防备情况下公然夺取其财物行为的性质。

司法实践中,抢夺罪大多表现为“乘人不备”夺取财物。在财物所有人对行为人抢夺财物的意图已有所觉察、有所防备的情况下,行为人利用当时的客观条件(如在偏僻无人的地方、在治安不好、无人敢出面干涉的情况下、在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因患病、轻中度醉酒等原因丧失或者基本丧失防护财物能力但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公然用强力夺走或者拿走被害人财物,但未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仍应以抢夺罪论处。

3.划清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抢夺罪的主要特征体现为“公然夺取”,而盗窃罪的主要特征体现为“秘密窃取”。要区分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应注意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把握以下两点:(1)“公然”是相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而言的。在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生误认,决意抢夺而真正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来判断。(2)“公然”是指行为人自以为所有人或保管人在其行为当时会发觉,基于抢夺的主观意志而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会发觉,基于“秘密窃取”的心态取得财物,虽然很快暴露,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4.划清抢夺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抢夺罪的主要特征体现为“夺取”,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体现为“骗取”。比较容易混淆的是,行为人既使用欺骗手法又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究竟应定诈骗罪还是抢夺罪。对此,应着重考察两种手段哪种手段更为关键或者说起决定性作用,如果难以区分清楚的,可以抢夺罪论处。

5.划清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两者虽然都是“抢”,犯罪的目的也相同,但有着本质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抢劫罪则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实施犯罪的方法、手段不同。抢夺罪不使用暴力,而使用强力,并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而抢劫罪则是使用暴力,并施加于被害人,强制其身体,以排除被害人的抵抗。(3)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而抢劫罪则不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4)犯罪主体不尽相同。抢夺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而抢劫罪的主体则可以是年满14周岁的人。

对于从被害人手里或身上强抢物品导致被害人伤亡的案件,首先应该根据客观情况判定行为人对于被害人伤亡后果的主观罪过,如果能够推定行为人对于伤亡后果存在主观故意,则应认定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其次,如果不能推定行为人对于伤亡后果具有主观故意,则应结合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数额大小和被害人伤亡的具体情况,确定构成抢夺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5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解释虽然已经废止,但该条规定精神仍可适用。在行为人并无侵犯人身故意而抢取财物,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对行为人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在抢取财物的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情况下,因为抢夺罪的法定定罪标准以数额为基础,故应考虑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对于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有效反抗的条件,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的案件,考虑到行为人取得财物,只是利用了被害人不能有效反抗的条件,而这个条件并不是行为人通过积极行为造成的,应考虑以抢夺罪论处。

6.划清抢夺罪与其他抢夺性质的犯罪的界限。

抢夺性质的犯罪,是公然夺取一定物品但并不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犯罪。我国《刑法》除了规定抢夺罪,还规定了其他几种抢夺性质的犯罪,即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抢夺国有档案罪和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抢夺罪与其他抢夺性质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一样,都是抢夺,但在犯罪对象以及侵犯客体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对于抢夺特定物品对象的行为,只要《刑法》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就不能再以抢夺罪论处。

对于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夺得的物品中既有一般财物,也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国有档案、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物品的情形,对此,可考虑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如果行为人基于概括故意即抢到什么东西都可以,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行为的,应按实际抢得的是一般财物还是特定物品决定构成抢夺罪还是其他抢夺性质的犯罪。如果抢得的物品既有一般财物又有特定物品的,应按照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2)如果行为人基于抢夺一般财物的故意而实施夺财行为,但在夺得的财物中却夹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对此,因行为人并无抢夺特定财物的故意,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夺特定物品的犯罪即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不允许私人非法持有,可考虑以抢夺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数罪并罚。(3)如果行为人基于抢夺一般财物的故意而实施夺财行为,但在夺得的财物中夹带有公文、证件、印章或者国有档案的,对此,因《刑法》并未将持有、私藏公文、证件、印章或者国有档案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此,只有在行为人抢夺财物达到定罪标准时,才能以抢夺罪定罪,其抢得特定物品的后果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7.把握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条件。

根据《刑法》第269条和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抢夺罪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1)犯本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所涉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意见》)第5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或者抓捕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实施这种暴力相威胁。对于为了逃脱抓捕而冲撞他人,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人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携带凶器并有意加以显示而进行抢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是指在实施抢夺行为时,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非法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意见》进一步指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提供帮助、形成共同犯意。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8.把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案件,《办理抢夺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案件,以抢夺罪论处,符合《办理抢夺刑事案件解释》规定情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三)抢夺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抢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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