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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定义、立案及量刑具体规定(2022年最新)

522023-10-01 14:09:08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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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 自2013年11月18日施行)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第七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法释[2000]35号)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2005年6月8日)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 2020年09月22日施行)

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具体量刑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十三)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抢夺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抢夺罪的,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抢夺罪的,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江西省量刑具体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1200元】,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4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3)达数额特别巨大起点【30万元】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娶她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在一千二百元以上不满四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夺数额在四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抢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没造成一个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没造成一个人轻伤,可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6)导致他人重伤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该情节未被认定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每增加一人重伤或自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导致他人死亡的,该情节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被作为定罪条件的,或者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2)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5)抢夺老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0)其他人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确因治病急需、生活所迫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一下

5、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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